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附表所列2罪,不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應接續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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