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孫清涼
孫國華 被告 孫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1777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3.57平方公尺×5萬0736元/平方公尺+3.29平方公尺×4萬6301元/平方公尺=642萬17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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