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范智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文龍 即 鄭再來 之限定繼承人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蘇緣 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秀美 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梁忠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墩 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吉 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貴 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墩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等應於繼承鄭再來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