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9月15日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7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