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嚴志青 被告 許世澤 上列被告許世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吳佳穎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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