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債權人 李國祥 債務人 吳敏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