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告楊 王玉霞楊文 從之繼承人)
楊超銘楊文從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楊王玉霞 、楊超銘為被告楊文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文從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6月1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楊王玉霞、楊超銘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楊王玉霞、楊超銘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人楊王玉霞、楊超銘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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