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泰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7樓,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