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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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4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正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若債務人業已死亡,債務人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聲請。
二、經查:債務人鄭正義已於93年7月間死亡(參見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債權人對於已經死亡、沒有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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