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 鄔瀞漪 訴訟代理人 黃智弘 被告 李國泰 即 歐寶蓮 之.
李承書 原姓名 李英 . 李承恩 即 歐寶蓮之 . 李佳純 即歐寶蓮之.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山水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