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5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賈玉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奕榮 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43,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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