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86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陳筱珮 沈宜生 陳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0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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