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聲請人 郭佳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群富林家群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該裁定於112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0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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