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