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