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全字第1號抗告人 彭耀華 (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108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