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6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9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宜蘭市○○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同興街東西巷與南北巷口時,與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乙○○因而受有右膝扭傷、拉傷及右膝內障礙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甲○○於肇事後,雖有下車查看,但並未救治傷患及報警處理,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於查看後隨即騎乘車輛逃離現場,經乙○○記下甲○○車牌號碼交由警方尋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㈣現場照片11幀及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6幀。
㈤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99年6月15日警蘭交字第0992007
557號函檢送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宜蘭縣政府消防局99年6月18日宜消指字第0990005805號函檢送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