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6號
原告 陳慧儒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雄
被告 黃太山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之2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600元(即該房屋之課稅現值),其餘請求被告
給付自民國109年8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6,3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