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532號聲請人 宋旻諺 相對人 楊瑾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5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4年10月30日│300,000元│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268924│├──┼───────┼─────┼───────┼───────┼────┤│002│104年10月16日│300,000元│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268926│├──┼───────┼─────┼───────┼───────┼────┤│003│104年11月20日│200,000元│104年12月20日│104年12月20日│268927│├──┼───────┼─────┼───────┼───────┼────┤│004│104年11月5日│300,000元│105年1月5日│105年1月5日│268928│├──┼───────┼─────┼───────┼───────┼────┤│005│104年11月9日│300,000元│105年1月9日│105年1月9日│268929│├──┼───────┼─────┼───────┼───────┼────┤│006│104年11月16日│300,000元│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266861│├──┼───────┼─────┼───────┼───────┼────┤│007│104年11月13日│300,000元│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268930│├──┼───────┼─────┼───────┼───────┼────┤│008│104年12月1日│300,000元│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16日│268934│├──┼───────┼─────┼───────┼───────┼────┤│009│104年11月17日│300,000元│105年1月17日│105年1月17日│268931│├──┼───────┼─────┼───────┼───────┼────┤│010│104年11月19日│300,000元│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268932│├──┼───────┼─────┼───────┼───────┼────┤│011│104年11月27日│200,000元│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7日│268933│├──┼───────┼─────┼───────┼───────┼────┤│012│104年12月2日│440,000元│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26686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