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權人乙○○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朱○○自民國(下同)109年7月起至114年4月之每月扶養費與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幼兒園及國小安親費用604,495元、國小教育費47,016元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新臺幣(下同)1,811,511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5計算之利息。然幼兒園及國小安親費用部分,其中110年2月應為5,458元、冬令營應為4,200元、112年2月應為5015元,幼兒園及國小安親費用加總金額應為612,133元,而債務人應負擔上開教育總開銷659,149元(包含幼兒園及國小安親費用612,133元與國小教育費47,016元)之一半即329,575元,則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應為扶養費與違約金1,160,000元及教育費329,575元,合計1,489,575元。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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