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秉洹吳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秉洹即吳天元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自104年4月14日起至
120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2日止累計1,333,673元正未給付,其中1,295,352元為本金;36,874元為利息;1,4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秉洹即吳天元於104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10,000元,約定自104年5月20日起至120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2日止累計922,270元正未給付,其中891,226元為本金;29,673元為利息;1,3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秉洹即吳│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8│││1,295,352元│天元│12月23日起│││├──┼──────┼─────┼──────┼──────┼───────┤│002│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91,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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