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心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9罪,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拘役55日以上、120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屢犯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經查獲暨論罪科刑,未見 渠果 有自我警惕之具體情狀,暨其中7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達法定拘役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及定執行刑制度之意旨,又參以附表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5日│105年3月3日│105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16號│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2774、2895、│、2774、2895、││││4082號│4082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7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6年2月21日│106年2月2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70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51號(已│執字第1400號│執字第1400號│││執畢)││││├────────┴────────┴────────┤││編號1至6、8部分,業經基隆地院106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6、9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4月4日│105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偵字第2463、2562│││、2774、2895、│、2774、2895、│、2774、2895、│││4082號│4082號│4082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1日│106年2月21日│106年2月2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106年度易字第5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00號│執字第1400號│執字第1400號││├────────┴────────┴────────┤││編號1至6、8部分,業經基隆地院106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6、9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毀器損壞│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拘役40│拘役3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6日│104年11月2日│105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05年度偵│基隆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字第4659號│偵字第1559號│偵字第10461號│├───┬────┼────────┼────────┼────────┤││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4│106年度士簡字第││││740號│號│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3日│106年4月7日│├───┼────┼────────┼────────┼────────┤││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4│106年度士簡字第││││740號│號│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執│││執字第2121號│執字第1619號│字第2878號│││├────────┴────────┤│││編號1至6、8部分,業經基隆地院10││││6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6、9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