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855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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