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簡字第5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1、被告持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95年度票字
第128289號)之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
23日,雖是原告所簽發,然依票據法之規定,被告未於93年
11月23日前三年期間內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其票據上之權利
即因時效而消滅。而本件被告竟遲至95年11月24日才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票據上之權利顯已羅於時效而消滅
。
2、原告僅主張時效抗辯,其餘票據原因關係相當複雜,請法院
無庸調查。
3、爰訴請確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8289號民事裁
定所載被告對原告之新台幣158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之抗辯:
原告帳款未清時,時值被告父親病危,後來事隔一年才想起
這件事,因此會耽誤票據時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8289號卷。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按消滅時效之效果,僅係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原
來之權利並未消滅。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本
票言,係本票發票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本票權利
本體當然消滅不存在,執票人不得再行主張。本件上訴人之
本票權利,縱如原審認定因上訴人未於三年間行使而消滅,
本票發票人即被上訴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於上訴人
行使權利時予以抗辯而已,其據以請求確認上訴人之本票權
利不存在,仍屬於法無據。(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652
號判決參照)
2、本件原告所簽發之本票,其到期日為90年11月23日,而被告
竟遲至95年11月24日才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揆諸前
揭說明也是當被告在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時,原告得以本票時
效消滅為由予以抗辯而已,其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
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仍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3、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6,642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