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龍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呂金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台北市計程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牌照,而該契
約書第21條後段已約定,就本合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
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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