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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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蘇子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1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600,
000元,詎自102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47,7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4月15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0000-0000│建│240.00│1000分之54│蘇子淇應有部分54/1000││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2733-│斗六市○○段05│雲林縣斗六市城│鋼筋混凝土造│七層87.90│87.9││全部│蘇子淇所有││0│000│04-0015地號│頂街92之6號│││0│││││1││││││││││├─┴───┴───────┴───────┴───────┴─────┴──┴─────────┴──────┴──────┤│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187.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斗六段00000-000建號47.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