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03號
102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文斌 選任辯護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民國102年8月7日具保狀及102年8月12日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曾文斌因強盜等案件,前雖於本案送審而繫屬本院,並由受命法官於102年1月28日處分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12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年度上易字12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2年8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其羈押亦經本院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丑字第9121號執行指揮書傳真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既經前揭本院裁定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聲請人向本院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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