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琇容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