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周廷鞏
通訊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周德成 周德至 周德亮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周德威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周平卿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周永卿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徐麒豐 徐翊庭 徐崧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葉煥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4.27平方公尺,及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9.96平方公尺,依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400元計算,加計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分別為1萬2,545元及1,435元後,合計為32萬7,902元【計算式:(174.27+49.96)x1,400+12,545+1,435=327,9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