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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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李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寶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車牌號碼000-00、AHP-1760號車輛、挖土機(型號:小松45、日立135)估價之價值為何?如尚未估價,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因被告履行106年家移調字第9號調解筆錄第5條(購置房產部分)之客觀利益為何?
四、被告林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