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 陳玉鈴

被告 簡百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9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