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陳氏書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柏翰 、 曾珮儀 、 曾瑞彰 、 陳月英 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