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就本院95年度家調字第214號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上開離婚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就前開訴訟事件所須繳納之裁判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及該分會所附之聲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產查詢清單存款資料及案件概述單等審核資料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