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7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30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