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34號
原告 呂麗葉
訴訟代理人 呂文仲
被告CAPIZRACHELLDIZON
TARACATACJENNYCABADING
CAUILANJENNIFERCARDO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