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陳慧樺 即達誠商行被告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煥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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