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50號再審聲請人 胡宜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李英豪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3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6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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