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上訴人 王慶勇
李松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勇、李松岳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