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盧濟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伯成 、 宋俊彬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