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78號原告 邱文隆 被告 周佳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佳芬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然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412、315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此部分與前開判決無罪部分,顯非事實上同一案件,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此部分顯未經起訴。原告既以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被害人之身分,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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