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秋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秋媚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99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267元蔡秋媚自民國95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51607元蔡秋媚自民國110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