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鄭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鄭昌仁於民國104年09月07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6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6年05月07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條),與債權人立有汽車借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故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故債務人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282,177元整及其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昌仁│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6.99%│││282177││5月08日起│6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8.388%│││││6月08日起│3月07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99%│││││3月0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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