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峰義
朱心瑩 被告 王方平 (原名: 王品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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