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4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票據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500,000元│0000000││││││北桃園分行││││││├─┼────────────┼──────────┼───────────┼────────┼─────────┼──┤│支│2│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500,000元│0000000││││││北桃園分行││││││票├─┼────────────┼──────────┼───────────┼────────┼─────────┼──┤││3│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500,000元│0000000││││││北桃園分行││││││├─┼────────────┼──────────┼───────────┼────────┼─────────┼──┤││4│ 溫舜億 │桃園信用合作社永興分│95年7月21日│1,500,000元│一七八五九七││││││社│││││├─┼─┼────────────┼──────────┼───────────┼────────┼─────────┼──┤││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溫舜億│95年8月21日│未載│1,000,000元│CH六九六八六二│││本├─┼────────────┼──────────┼───────────┼────────┼─────────┼──┤│票│2│溫舜億│95年8月21日│未載│500,000元│CC0000000│││├─┼────────────┼──────────┼───────────┼────────┼─────────┼──┤││3│溫舜億│95年8月21日│未載│500,000元│CC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