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債務人 蘇耀威 (原名: 蘇長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參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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