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琮 議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萬零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如石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月28日,邀同
林琮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已下同)4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28日起至123年3月2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38%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103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
尚欠本金41,600,316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