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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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26號聲請人 林志斌 (即 謝美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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