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慶
柯品諭林子鈞劉醇驊李彥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國慶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柯品諭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子鈞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醇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彥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邱國慶於民國105年至106年12月間、柯品諭於105年至106年1月間、林子鈞於105年至106年7月間、劉醇驊於105年至106年10月間、李彥緯於106年9月間,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犯意,在新竹縣某處,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進入不特定人均得以連結之「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網址:http://www.an77.net),註冊成為該網站之會員,並登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後,5人之賭博方式係預先將賭資自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儲值至該網站所指定之 林融暘 (所涉犯賭博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897號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新臺幣(下同)1元換取1點之比例換取賭資點數,邱國慶、柯品諭、劉醇驊、李彥緯再以美國職業棒球或職業籃球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林子鈞則以真人視訊百家樂之方式比大小為賭博標的,輸贏則均依該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如未簽中,則賭金全歸莊家所有,上開簽賭網站會自動將贏取之金額加值至渠等會員帳號內,反之便由渠等會員帳號內扣除儲值金。嗣經員警比對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邱國慶、柯品諭、林子鈞於警詢及偵查中;劉醇驊、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3頁至第5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144頁至第148頁)。
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12452號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2456號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7年7月3日儲字第1070133722號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6年12月25日一總營集字第121980號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03067號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2份、九州娛樂城網頁翻拍照片數張(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9頁、第72頁背面、第75頁、第88頁、第111頁背面、第124頁至第12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或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電話、傳真或上網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同此見解)。又按,刑法第266條以下所規定之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射倖行為。經查,被告邱國慶、柯品諭、林子鈞、劉醇驊及李彥緯5人分別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線進入不特定多數人只要輸入帳號、密碼即可自由出入之「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依上揭說明,該網站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而被告5人於該網站上以現金所兌換儲值之點數下注,其玩法係以以射倖性之賭博遊戲決定輸贏,並得將所贏之點數兌換為現金而有財物得喪變更之結果產生,是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又被告5人先後多次在同一「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均係分別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均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5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分別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公眾得自由連結之網站上賭博財物,藉以牟得不法之財產上利益,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均尚可,兼衡被告邱國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柯品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林子鈞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劉醇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李彥緯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間長短、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5人於偵查中均分別供稱其等總共輸了數萬元等語(偵卷第144頁、第145頁、第146頁、第147頁、第148頁),是倘再另行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實對被告5人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於前揭刑事處罰外,並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被告│金融帳戶│├──┼────┼───────────────────┤│1│邱國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柯品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林子鈞│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4│劉醇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5│李彥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