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隆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隆文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隆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李隆文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一日.│││5萬元。││├────────┼──────────┼──────────┤│││││犯罪日期│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18號│字第169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8號│105年度簡字第24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07日│105年06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8號│105年度簡字第2454號││判決│││││├────┼──────────┼──────────┤││判決│105年02月03日│105年0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