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王君郡 被告 林鈺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8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