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張志邦 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沐璇 債務人吳沐璇(即 邱少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沐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壹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吳沐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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